2013年10月8日,李富友(化名)与廊坊市永清县城某小区的业主张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。协议约定,李富友负责张某的两套房屋室内装修,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。
由于以前签合同的业主用的都是真实姓名,即使与业主有什么纠纷,知道对方的姓名和住址,也能找到对方。基于这种心理,李富友一时疏忽就没核对业主信息,双方在装修合同上签了字,小区业主签名为“张华”。
协议签订后,张华向李富友支付了4万元的首付款。装修结束后,张华对装修的房屋进行了验收,并未提出异议。
然而,验收后张华却迟迟没有依约向李富友支付剩余的3万元装修款。李富友多次向张华催收,对方却以多种理由推诿。无奈,李富友只好向永清法院起诉,但是等到立案时才发现,签合同的人原来不叫张华,而是张清华(化名)。
对于能否提供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,法院特意在开庭前给李富友做了一次询问笔录。但李富友还是无法提供对方的正确信息,开庭时,被告没有出庭。
最终,由于没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,所诉被告“张华”主体不明,法院只能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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